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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休假、休息日,應否計入請假期內?

刊登日期:2016/07/04

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得申請普通傷病假之法定範圍,係規範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該條原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後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發布修正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就前揭條文第一款原為「全年」修正為「一年內」有無變更原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二月三日臺(八十六)勞動二字第○○四○四五號函表示:「...至同條項第一款及同規則第七條則係配合作文字之修正,亦未變更原意。」而「全年」之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一七三九號函稱:「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實務上,多數企業將全年約定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以,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款「全年」修正為「一年內」後,企業如未與勞工協議重新定義者,「一年內」仍應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至於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休假、休息日,應否計入請假期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一七三九號函認:「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原則上,勞工如因未住院之普通傷病於每年未超過三十日無法出勤提供勞務,其申請之普通傷病假日數得扣除該期間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即例假、休假及休息日應不計入請普通傷病假期內。舉例而言,事業單位如實施週休二日工時制,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者,勞工如因未住院之普通傷病於週一至週日無法出勤提供勞務,僅須申請週一至週五等五日之普通傷病假,週六休息日及週日例假不應併入請假期內;如該週週五為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者,其僅須申請週一至週四四日之普通傷病假,週五之休假日亦不須併入請假期內。


但於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給假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否計入請假期內,勞委會函釋係認「法無明文」,則雇主應得與所屬員工約定計入請假期間,請參下列函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七八八二號函
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日請假期間,法無明文。」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三一三○九號函
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茲再舉例如下:
(一)勞工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於約定之年度已滿三十日者,其後同年度再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休假及休息日,雇主得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約定,該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應將放假之日計入。
(二)勞工申請之住院普通傷病假於二年內已合計滿一年,其於該二年內如又因住院或未住院再請假者,雇主得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約定,該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應將放假之日計入。
(三)勞工申請之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於二年內已合計滿一年,其於該二年內如又因住院或未住院再請假者,雇主得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約定,該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應將放假之日計入。
(四)勞工申請之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於二年內之第一年累計未滿一年,但未住院傷病假已達三十日者,其於第一年如又因未住院再請假者,雇主得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約定,該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應將放假之日計入。
(五)勞工申請之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於二年內之第二年累計未滿一年,但第二年之未住院傷病假已達三十日者,其於第二年如又因未住院再請假者,雇主得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約定,該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應將放假之日計入。


此外,改制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發布下列函釋表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1)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
本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2)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二三八五八號函
二、「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本部函釋在案, .....。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七八八二號函
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至於「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或「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這二段文字如何解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辦人「人言言殊」,誠可謂:「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就前述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三一三○九號函釋示:「二、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本部74.05.13 (74)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三、復查本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內政部74.11.9 (74) 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申言之,勞工一年內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除有優於法令給假情形,其後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係指其後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始得將例假、休假或休息日計入請假期間內,例如事業單位如實施週休二日工時制,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並定義一年內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者:
(一)勞工於一○五年七月一日前已申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達三十日,其再從七月一日延長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至七月三十一日,雇主如給假者,係優於法令給假,得約定將該期間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併入請假期內,也就是其再次請假天數應計三十一日。
(二)勞工於一○五年七月一日前已申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達三十日,其再從七月一日延長請住院之普通傷病假至七月三十一日,雇主給假並未優於法令給假,不得將該期間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併入請假期內。
(三)勞工於一○五年七月一日前已申請住院普通傷病假達三十日,其再從七月一日延長請住院之普通傷病假至七月三十一日,雇主給假亦未優於法令給假,亦不得將該期間之例假、休假、休息日併入請假期內,也就是其再次請假天數應扣除該期間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
(四)勞工於一○五年七月一日前已申請住院普通傷病假達三十日,其再從七月一日延長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至七月三十一日,雇主給假仍未優於法令給假,仍不得將該期間之例假、休假、休息日併入請假期內,也就是其再次請假天數應扣除該期間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


總而言之,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普通傷病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休假或休息日,得約定將前述放假日計入,而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除有優於法令給假情形,應係指其後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始得將例假、休假或休息日計入請假期間內,方符合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發布函釋之意旨。至於坊間有謂勞工一次連續請假超過三十日,即得將例假、休假及休息日併入請假期間,顯誤解法令。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 2016.05.15 撰寫,20169.05.2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