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但未辦理勞健保退保,是否影響契約終止之效力?
刊登日期:2016/07/04
上課學員來電表示,其所屬事業單位之僱用勞工已向雇主申請退休,並經雇主核定,且已受領退休金,但雇主基於人力需求,洽商該勞工於其退休之翌日重新僱用,但為免除勞健保等加退保之繁瑣程序,雇主未於退休之契約終止日辦理勞健保退保,某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竟認該已退休並受領退休金之勞工未與雇主終止契約,且認不生退休之效力。
按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核其立法意旨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為防止雇主不願核准已達一定年資、年齡之勞工自請退休之弊端,而賦予勞工得自請退休之權利,使符合該條規定要件之勞工於行使自請退休之權利時,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而無須得僱主之同意;然,本條對勞工自請退休之方式為何未有明文,而自請退休亦係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二五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六三條規定,勞工自請退休者,應向他方當事人即雇主以意思表示為之,又意思表示又分為兩種,其一為「對話」,另一為「非對話」,以「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參照);以「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參照),是以,勞工自請退休時,須向勞動契約他方當事人即雇主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如為對話情形,以該意思表示為相對人即雇主所瞭解時,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如為非對話情形,以該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即雇主時,始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迭經法院判決在案,例如:
(一)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判決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二)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決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此外,勞工自請退休之契約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工行使其權利,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縱有約定須經雇主同意,亦違反法令而無效,此亦迭經法院判決在案,例如:
(一)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八號判決
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
(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判決:
勞工自請退休乃單方之意思表示,於其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雇主時,即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
(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二號判決
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故勞工向雇主表示自請離職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98年度2381號、100年度第1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判決
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因此,勞工向雇主為自請退休之對話意思表示,其自請退休於雇主了解時,發生效力;如其以提出自請退休申請書方式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此自請退休之非對話意思表示,已通知達到雇主,發生自請退休效力,不因雇主未為該自請退休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而影響自請退休之效力,及影響契約已終止之事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一號判決亦認:「勞動契約之成立或終止,並不限於書面方式為之方生效力,只須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法律上之效力,且勞動契約於本質上雖屬雙務契約,其成立、變更、終止俱應依據契約當事人之合意,然因勞工所負之契約上義務為給付身體勞動之勞務,故如勞工意欲終止契約,只須其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於雇主,即可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至於依照被上訴人公司管理規章所定應辦理若干手續,及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退保手續,均非勞動契約成立、終止行為本身,不得以何時辦理離職手續或辦理上述社會保險退保手續,而認為影響勞動契約之成立或消滅。」
奧修說:「讓你變成奴隸的是你的恐懼;當你無所畏懼時,你不再是個奴隸。…一個無懼的人既不怕任何人,也不會讓別人怕他,恐懼完全消失了。」(註一)英國大哲羅素說:「征服恐懼是智慧的開端。(To conquer fear is the beginning of wisdom)」某縣市政府勞工局承辦人認雇主未將已退休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勞動契約關係未終止,亦不生退休之效力,其所持見解嚴重誤解國家法令,吾人建議上課學員應揚棄「官大學問大」的偏見,克服內心的恐懼,勇於向該承辦人表達其見解錯誤之處,畢竟台灣已步入民主國家,您身為人民的一份子,才是國家的主人,而公務員也只是扮演「人民的僕人」的角色,且公務員良莠不齊,「濫芋充數」之公務員所在多有,這類公務員可能只是僥倖通過考試的法律門外漢,檢舉撻伐都唯恐不及,豈有懼之畏之之理!
註一:奧修談勇氣,奧修著,黃瓊瑩譯,第23頁,生命潛能出版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 2016.05.27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