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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得否投保勞工保險?

刊登日期:2016/07/04

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及第五款等規定,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而非強制投保對象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亦以「受僱勞工」為要件,而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即僱傭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另適用勞基法行業之受僱勞工,係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關係,而勞動契約之基本型態為民法僱傭契約之一種,即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為同一型態之契約,二者並均以「為僱用之一方服勞務」為目的,然僱傭契約非盡是勞動契約,而勞動契約是僱傭契約之一種,且係民法僱傭契約之社會化,其架構仍築基於僱傭契約,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勞基法雖未具體界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動關係之標準,但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二、三、六款規定意旨,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如薪金、計時或計件之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者,此外,依民國政府於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尚未實施之勞動契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有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適用勞基法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他方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故勞動契約以具有從屬性為其特質。從屬性可分為人格上的從屬性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所謂人格從屬性係指勞工對於自己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於雇主工作上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所謂經濟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亦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


至於實習生,包括實習醫師、實習教師、實習學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第四款係將其定義為:「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勞動檢查處長胡華泰表示,實習醫生為學生,不是「勞工」不受勞保、職災勞工保護法等法保護;也不是「建教生」,不能適用部分勞基法條文,實習醫生相關權益應回歸校方與院方簽訂合約內容。(註一)而以往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布之下列函釋均認,實習生之身分為學生,與事業單位間不具備「僱傭關係」,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一)內政部七十三年一月十日臺內社字第二○四○九五號函
為中華紙漿公司及彰化客運公司接受學校委託,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在學學生實習場所,並評定其實習成績供學校參考,該等學生與公司之間既無僱用關係,又無支領薪資之約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勞保二字第○九一○○○○一六八號函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上開規定係以受僱從事工作,並支領薪資報酬者,始得由僱用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本案彰化縣立萬興國民中學接受彰化師大分發實習教師到校實習,因其並未在該校支領薪資,非屬該校僱用之員工,不得依前揭規定辦理加保。(註二)


再者,實習生既不屬受僱勞工,雇主亦不須為其申報加保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參照)、勞退新制提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參照),但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五項參照)。


其次,實習生是否為勞基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之「見習生」?依同條項規定可知,見習生,係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而同條第二項將技術生定義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第四款既已將實習生定義為:「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是以,實習生亦非見習生。


然者,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將「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列為強制加保勞保之對象,而根據職業訓練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其中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職業訓練法第七條參照),而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法第十八條參照),其等均未與「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成立僱傭契約,並非受其僱用之勞工,亦未有提供勞務之情形,更未受領薪資,卻是勞保強制投保對象,而性質相類似之實習生被排除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實令人費解。本文呼籲政府盡速訂立「實習生權益保護專法」,以期落實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之權益保障。

 

註一:實習生猝死 亞東醫院:未派勤務,2015.12.17聯合報記者魏莨伊、呂思逸、鄧桂芬/連線報導。
註二:但應注意者,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如領有薪資報酬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二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九三二九號函認:「關於職業學校學生於實習期間如領有薪資或報酬,同意以實習機構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爰大專實習生如領有薪資或報酬,得依上開函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 2016.05.29 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