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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兼從事農業工作投保農保,雇主就可以不為其加保勞保嗎?

刊登日期:2016/07/20

在輔導企業建立符合法令及人性的管理制度時,雇主都會表示,部分勞工因為從事農業工作且已投保農保,為了減輕其個人保險費之負擔,希望雇主不要為其申報加保勞保,另一方面,有時候是雇主為了節省保險費開銷,因而未幫已保農保者加保勞保。勞資雙方為避免糾紛,往往會簽立一份聲明書,表示勞工自願不參加勞保,事後發生保險事故,悉由勞工本人承擔,前述現象在中小企業似乎是司空見慣,而勞資雙方也將這種作法視為理所當然。


論者有謂: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民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勞工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立法目的即在禁止重複投保,預先規範勞工同時具有勞保及農保雙重保險資格時,僅得擇一投保,以杜浪費社會保險資源,因此,勞工如已加入農保,依前開農保條例第六條反面解釋,自不宜再重複投保勞工保險。此農保條例雖未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設有「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之類似規定,然依農保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故如勞工同時具有農保及勞保之投保條件者,自亦應類推適用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擇一參加保險。再者,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三七五九號函釋:「有關具有參加公、勞保雙重資格者,其選擇加保問題,依內政部五十三年所訂『軍人、公務人員、勞工保險實務處理要點』之規定,可依當事人志願擇一參加。」農保條例係於七十八年制定,前開處理要點雖未及將農保列入,惟如前所述,同時具備農、勞保身份應擇一參加時,自亦應類推適用前開處理要點之規定,可依當事人志願擇一參加。因此,勞工既僅得就農保、勞保擇一參加,而選擇權又係歸勞工所有,則勞工既已迭次以其已加入農保為由拒絕雇主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所屬公司自無權利亦無義務為其加保,勞工或其家屬訴請雇主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顯屬無據。(註一)


然,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是農民(自耕農、佃農、僱農),其實依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函轉內政部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