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診勞動部(6):輪班制勞工之班次更換休息時間盡速修法補正吧!
刊登日期:2016/08/31
根據媒體報導,台鐵駕駛員表示:「一週有2到3天因過勞只能睡5到6小時,開火車都開到想打瞌睡,卻又想著車上乘客不敢真的閉眼,結果眼中看到的是已出現扭曲的畫面。台鐵駕駛員血汗誰人知開車開到眼前畫面扭曲...進入台鐵6年到7年的駕駛員阿哲(化名)指出,從小就夢想當火車駕駛,現在也不後悔成為一名駕駛員,但才30多歲的他卻已經有睡眠障礙且容易疲勞,他舉七堵機務段班表為例,由於滯留在外站時間不納入工時,雖然每日工時常超過12小時,卻總有一部份會被「吃掉」,如8月某日他早上9點51分從七堵開車,下午3點到彰化,之後就被滯留當地、休息待命,直到晚間6點12分再開到晚間10點09分才下班,雖然花在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列入工時卻只有9小時06分,且隔天一早6點20分又要再上班,即使盥洗後若順利,可在晚間近12點入睡,到隔天一早也只剩6小時能睡。... 若開到夜班車就更慘,前一天下午1點50分就開車,扣除外站休息時間,一路上到深夜11點32分,隔天一早又接清晨5點07分的班表,除去盥洗時間只剩4到5小時能在宿舍休息。... 他也曾開到一半因太疲憊而非常想睡覺,只是想到旅客才一直硬撐,直到眼前的畫面出現扭曲,回想駕駛天天在恐懼中開車,至今仍讓他忍不住落下男兒淚,因為這樣排班不僅讓駕駛員長期過勞。」(註一)
前述台鐵勞工於輪班換班之際,未能享有充分休息時間,以避免過勞情形,主要原因是勞基法第三十四條就輪班勞工於更換班次之適當休息時間未有明確規定,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內容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本條之立法理由載明:「工廠法第九條規定「凡工廠採用晝夜輪班制者,所有工人班次至少每星期更換一次」,係為保護勞工健康及正常生活,現以顧及部分勞工尚在求學,難以每週更換,特修訂如上。」細觀其內容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的的確確沒有很明確的時數規定,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三四一六號函表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可使勞工獲得足以恢復原有體力所需之時間而言,其時間之長短,應視實際情形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即前揭函釋就「適當之休息時間」放任由勞資雙方視個人恢復原有體力所需時間自行協商約定,然而,基於弱勢之勞工,其焉有能力或條件處於對等地位與雇主協商。為杜絕漏洞,馬政府之行政院以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院台勞字第一○四○一三一三八一號函函送「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其中修正勞基法第三十四條草案內容為:「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都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其修正理由說明為:「一、現行第一項所稱「採晝夜輪班制者」,係參照工廠法第九條所為之規定,鑒於本法適用範圍較工廠法適用之範圍越趨擴大,且涵蓋之工作型態亦趨多元,為保障各種型態輪班勞工之權益,以避免不當輪班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爰刪除「晝夜」二字。二、現行第二項所定適當之休息時間因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為使勞資雙方有可資遵循之明確規定,以杜爭議,並考量輪班制勞工工作之辛勞,更換班次時應有一定完整時間之休息,以回復其身心較佳狀況,爰參酌歐盟指令所定十一小時,修正為「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嗣後,行政院又於一○五年二月一日函送「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勞基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修正理由說明均同前次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所送版本。
萬萬沒想到蔡英文總統的行政院於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函送立法院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竟將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草案付之闕如,蔡總統於選前宣示,她是來解決問題的,而輪班制勞工未能享有合理的一定時數休息時間,造成過度疲憊,長期下來,極有可能產生過勞,而危及其健康、生命,勞動部郭部長醒醒吧,趕快提出勞基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案,給輪班制勞工一個合理的勞動條件,千萬別讓蔡總統「推行新政,解決人民問題」的承諾跳票。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6.08.14撰擬、2016.08.15修改
註一: 「火車開到眼前畫面扭曲」 駕駛員告訴你什麼叫過勞…,2016-08-03,自由時報〔即時新聞/綜合報導〕(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8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