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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進行人工受孕,應向雇主申請何種假別?

刊登日期:2016/10/24

上課同學詢問,勞工為順利懷孕,須至婦產科診所進行人工受孕,應向雇主申請何種假別?詢問之同學表示,有其他同學認為:「人工受孕是在當事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才可進行,申請普通傷病假說不通。」或表示:「用病假不太合理耶...」。
經本人上網以人工受孕檢索,初步了解:「人工受孕,係指以非自然的方式受孕,包括人工受精和試管嬰兒二種,不論是體內的人工受精或體外的試管嬰兒,女性通常要打7-10天的排卵針,如其為高齡產婦,時間可能會更久,而在該期間仍須回診二至三次,觀察卵泡是否成熟,後續還要補充二星期的黃體素,然後進行驗孕;女性在施打排卵針期間,藥劑對體內荷爾蒙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很出現超越生理狀態(Supraphysiology),也就是非自然的生理狀態,而引卵藥會引起卵巢過度刺激(Ovarian Hyperstinulation Syndrome, OHSS),症狀包括:嚴重的噁心、嘔吐、腹脹、腹水、卵巢腫脹、口渴、尿量減少、血壓下降、心跳變快、呼吸喘等等,嚴重時可能需要住院以妥善控制體內水份、離子和血液凝固因子,少數嚴重的OHSS甚至會引起中風,不可大意。在懷孕初期這些症狀會加重,多半在知道懷孕開始,約持續2~3週的時間。因為擔心黃體素功能不足會導致早期流產,所以必須補充黃體素,因此,懷孕後會比自然懷孕的孕婦更容易有出血情形,孕婦常因此而掛急診。而要到何時才能趨於穩定,則因人而異,一般在懷孕8~10週後胎盤功能比較好,狀況便會逐漸穩定。除了上述狀況之外,其他懷孕症狀與自然受孕者差不多,包括:噁心、孕吐、食慾不振、身體容易發熱,以及下腹出現悶痛等等,人工受孕媽咪體內黃體素濃度較高,所以胃脹等腸胃症狀情形也會比較明顯。」(註一)另外,「在進行人工受孕之前,女性應該先至門診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是讓醫師了解基本的身體狀況、過去的疾病史、曾經接受過的治療、目前的卵巢功能狀況等等,如果狀況適合做人工受孕,就會安排進入療程。人工受孕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部份:(一)藥物誘導排卵;(二)進行人工受孕當天;(三)懷孕狀況追蹤。而且在「進行人工受孕當天」,精子處理好後,護士小姐會請女性先將小便解掉,以免平躺休息時想上廁所卻無法起身,然後會帶女性進入診療室,躺上內診台,用內診用的鴨嘴將陰道撐開,然後將處理好的精子用細長的精子植入管經由陰道、子宮頸,將精子直接注入子宮腔中。植入後女性必須要頭低腳高平躺半小時左右,之後就可以返家休息,通常在精子注入之後可能會有一些輕微腹部悶脹的感覺。醫師會開立黃體素讓女性帶回家繼續服用,以確保子宮內膜狀況適合胚胎著床。在未確定懷孕前,不要從事激烈的活動或是運動。在「懷孕狀況追縱」過程,也就是在人工受孕步驟後的約第16天至門診檢查,並且驗尿看看是否成功懷孕。如果在此之前月經已經到來或是有不明的出血,發燒、急性腹痛等等,也請回門診檢查。」(註二)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也就是前揭規定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之要件為因普通傷害、普通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須休息養護,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而勞工於進行人工受孕之前,既然須先至門診進行必要的檢查,讓醫師了解勞工基本身體狀況、過去的疾病時、曾經接受過的治療及目前的卵巢功能狀況,且在進行人工受孕當天,必須平躺休息,同時會有一些輕微腹部悶脹的感覺,在未確定懷孕前,不要從事激烈的活動或是運動,另外,於人工受孕期間有不明的出血、發燒或急性腹痛等,也須回門診檢查,此外,引卵藥會引起卵巢過度刺激(Ovarian Hyperstinulation Syndrome, OHSS),症狀包括:嚴重的噁心、嘔吐、腹脹、腹水、卵巢腫脹、口渴、尿量減少、血壓下降、心跳變快、呼吸喘等等,嚴重時可能需要住院以妥善控制體內水份、離子和血液凝固因子,少數嚴重的OHSS甚至會引起中風,而在確定受孕後,其懷孕症狀與自然懷孕者差不多,同樣會有:噁心、孕吐、食慾不振、身體容易發熱,以及下腹出現悶痛等等現象,因此,該勞工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勞工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第二項「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及申請普通傷病假要件。再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三勞保二字第二八五八八號函:「...本案一般女性員工於妊娠期間之生理自然反應,亦時有類似疾病之情況,同意其於妊娠期間請病假...」意旨,也可得知勞工於進行人工受孕之前及期間,均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申請普通傷病假。


此外,有關公務人員之病假,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而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必須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於實施人工受孕期間,得否以病假登記,銓敘部七十五年十月一日(七十五)台華典三字第四九八九七號函亦認該公務員於人工受孕期間,如有出具醫師證明,得申請病假:「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經施行其他輸卵管打通手術均無效,而在倫理規範內,具有和平性之協同行為,施以施善性質之人工生殖技術,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者,如有醫師證明,其實施受孕手續期間,同意准予以病假登記。」以同樣的精神,也可推知勞工於人工受孕期間,如有出具醫師證明,得申請普通傷病假。


對醫學不具專業知識的勞工或雇主而言,其等在直覺上認定人工受孕並非疾病,再加上對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所定請普通傷病假要件或其精神未能真正掌握時,通常會直接認定勞工因進行人工受孕,不得申請普通傷病假,恐怕是一場嚴重的誤會或誤解,正如同女性勞工接受輸卵管結紮手術,或男性勞工接受割包皮手術,勞工朋友或雇主也都會認為前述情形並非疾病,不得申請普通傷病假,但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八八四三號函:「女性勞工接受輸卵管結紮手術期間,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及改制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二五四七○號書函:「略以:割包皮手術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病假。」
至於勞工因進行人工受孕而擬申請特別休假而不請普通傷病假者,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臺(七十六)勞動字第○一七七號函意旨:「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勞工因普通傷病,擬請特別休假時,雇主宜視實際情形同意之。」但應注意者,勞工因進行人工受孕而擬申請普通傷病假而不請特別休假者,雇主應核給普通傷病假,不得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蓋於前述情形,雇主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已違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精神。


又,勞工因進行人工受孕而得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已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所定範圍,而有繼續請假之必要時,究應申請何種假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同規則第一項所定之期限,其超過部分,應得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如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還是有繼續請假之必要;或者超過部分,勞工以事假抵充後,如其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依然有繼續請假之必要,前揭二種情形,勞工得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蓋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雇主之請假規定如有優於法定標準,可從其規定,其處理原則,雇主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例如:繼續給勞工事假或普通傷病假或其他方式。


吾人在學習或求知的過程中,常會受到先入為主的偏見或道聽途說的說法所左右或影響,所以奧修說:「每一個人都攜帶著很多種聲音在他自己裡面,是一個很多人的群眾。你沒有觀察過你裡面的群眾嗎?有多少人住在你裡面?你有多少張臉?也許你甚至沒有數過,也許太多了而無法數。…師父說:「不要往旁邊看,要往內在看,我可以看到一群人,裡面有你朋友、你的親戚、你的家人、和你的鄰居,…即使是最聰明的人,…也只不過是群眾,不是只有一個聲音,而是有很多聲音,是一個市場,互相牴觸,沒有和諧,不一致。」(註三)而吾人之所以受到先入為主的偏見或道聽途說的說法所左右或影響,乃因為我們對事物欠缺「洞察力」,對自己則欠缺「自信」,金惟純先生說:「我對洞察力的認知是:能夠穿透事物的表像,看到事物本質的能力…做好任何角色都需要洞察力。有洞察力的人活在真實中,踏在泥土上、游到水深處;沒有洞察力的人活在虛玄中,漂在半空中,只能淺灘戲水。有洞察事物習慣的人,會隨時回到自己最真實的經驗、最坦率的內心世界,尋求對事物的理解。有洞察力的人,隨時都在問:這件事的本質是什麼?這句話的背後想表達什麼?這個行為的動機是什麼?這種現象後面的意義是什麼?...盡可能打破一切條條框框,試著用童真的眼光,不要拘束的本性來重新體驗世界。」(註四)唯有深深地靜心往內在看,才能夠洞穿事務的表像,看見事務的本質,掌握對事務全盤的理解,也才能夠打破一切框框,不受「先入為主的偏見或道聽途說的說法」所拘束或所左右,與讀者共勉之。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6.09.04撰擬、2016.09.12修改


註一:摘錄自:http://www.mababy.com/knowledge/article.aspx?aid=8F5598D47D57501E
註二:摘錄自:http://www.obsgyn.com.tw/info/ivf.htm
註三:摘錄自:查拉圖斯特拉(一),奧修著,謙達那譯,第71-73頁,奧修出版社
註四:摘錄自:還在學,金惟純著,第69~71頁,商業周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