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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勞動部(16):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再任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者,得否加保勞保職災保險?

刊登日期:2019/01/09

前文提到為因應台灣勞動人口結構改變,並為鼓勵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銀髮族再度就業,且如勞工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作,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表示:「一、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災害保險。二、該等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勿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三、投保單位為前開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應全體參加,不得選擇性辦理。」其次,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一號令亦表示:「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本會87年3月31日台87勞保3字第012789號函停止適用。」

 

另,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臺八十七勞保三字第○三四六○七號函:「年逾六十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投保單位得依本會本(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示,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嗣後該會以下列函釋擴大投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範圍: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臺八十九勞保三字第○○二六五八一號函
有關建議勞工於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就業,准予參加職災保險一節,查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之機會,並保障其工作安全,本會業以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示「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在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實際再受僱從事工作,得由僱用單位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一○四六一號函
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監事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勞保三字第○九四○○一八五四○號函
查本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一○四六一號令:「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監事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各級總工會理、監事者,可適用本會前開令示,得由總工會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至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身兼國、公營事業工會之理、監事者,其有關問題,宜由相關之公教保險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量研議。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一二四號函
依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基於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其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亦可能發生職業災害,為保障渠等之生活安全,同意得依本會前開函示,由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二三號函
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或年逾60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者,投保單位得依本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並自97年1月10日起適用。

 

但勞工保險局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十七保企字第六○○○一四六號函發布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注意事項」作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加保職業災害保險之作業依據,該函內容稱:「主旨: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業務,已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開辦,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敬請查照。說明:(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十七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暨同年六月八日台八十七勞保三字第○一八二九○號函辦理。(2)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雇主及保險證字號為職、漁、訓字單位之被保險人並不適用),投保單位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3)投保單位為前項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應全體參加,不得選擇性辦理。(4)投保單位自願為符合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辦理加保者,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一份逕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但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寄送加保表)者,其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寄送加保表)之翌日起算。(5)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加保時,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另於其月薪資總額變動時,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調整,其調整自通知勞保局之次月一日起生效。(6)投保單位於勞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變更或資料有誤時,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變更後或正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送勞保局辦理變更手續。(7)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之當日填具「職業災害保險退保申報表」一份逕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自離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8)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並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計算保費。(9)貴單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且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及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如係普通事故,則不得請領。(10)本項職災保險使用之表格,除「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及「職業災害保險退保申報表」為專用表格外,「投保薪資調整表」及「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則仍援用現行表格。前兩項專用表格請逕寄(送)勞保局,勿須另寄(送)健保局,所需表格請逕洽本局服務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索取使用。」申言之,依勞工保險局前揭函釋意旨,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任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雇主,不適用再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者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為保險證字號為職(職業工會)、漁(漁會)、訓(職業訓練機構)字單位之被保險人亦不適用再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然而,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係為學習工作技能及預為就業作準備,與執行職務具有相類似之性質,該等受訓者於受訓期間也有可能因受訓而發生事故,不給予適足保障,實與政府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之意旨有違,因此,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列函釋放寬: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二五九四○號函
有關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並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於受訓期間雖非執行職務,惟因受訓係為學習工作技能及預為就業作準備,與執行職務具有相類似之性質,該等受訓者於受訓期間因受訓而發生事故,得比照一般受僱勞工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又為配合政府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並保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參訓學員之安全,其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二九六二六號令
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一一○號令
一、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有關六十五歲以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並自即日生效。
二、廢止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00二五九四0號函、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0九七0一四00一一號令、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勞保三字第一0一0一四0一二七號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三字第一0一0一四0二五四號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一0一00八五七二三號函等五則解釋令函,並自即日生效。
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依本會上開解釋令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五四○號令
一、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二、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勞保三字第一0二0一四0一一0號令,並自即日生效。(註一)

 

從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函釋歷史沿革觀之,迄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止,該會僅放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於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任投保單位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及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為保險證字號為職(職業工會)、漁(漁會)字單位之被保險人,均不適用再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該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其應以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開放「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得由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則何以排除「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董事長」在適用範圍內?蓋「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董事長」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亦可能發生職業災害,渠等之生活安全難道就可以忽視而不須予以保障嗎?而同理,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為保險證字號為職(職業工會)、漁(漁會)字單位之被保險人,於從事其加入職業工會或漁會之本業工作過程中,也有可能發生職業災害,他們的生活安全也需要給予保障,幾經爭取,一直到勞動部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勞動保三字第一○三○一四○四三七號令才予以放寬,該函釋內容為:「一、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二、廢止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五四○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再者,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三字第一○一○一四○二五四號函表示:「一、我國社會保險屬「職域保險」性質,依各該職業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不同保險制度,年滿 25 歲未滿 65歲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始依國民年金法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函報年逾 60 歲從未參加勞工保險,現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與年逾 60 歲之前係屬公教人員及軍人依各該保險加保,嗣後領取養老(退伍)給付者,性質仍屬有別。二、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勞工保險加保年齡上限為60歲 ( 現提高為65歲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年滿65歲者, 雇主得強制退休。另查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年滿65歲者得請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故依相關規定及社會通念,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 (年滿65歲) 非屬勞動人口。該等人員既已逾勞動年齡,核與本會97年令釋放寬年逾60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保單位者,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意旨係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不符,自不宜依該令釋 (業以101年 3月29日勞保3字第1010140127號函重新函示) 規定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也就是本則函釋認為,年逾65歲己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人員,如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退伍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不得由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但本則函釋,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一一○號令予以廢止,職是,年逾65歲己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人員,如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退伍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仍得由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從前述分析得知,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函釋經常會有不合理的情形,須經人民不斷的爭取與主管機關的深自反省其函釋內容不週延之處,國家法令才會日漸健全,而人民的權益也才會獲得適足的保障,琳達.艾爾德及理察.保羅於「30堂帶來幸福的思辯課」乙書中說:「扮演服從者的角色,就是藉由默許其他人恣意支配,來交換對他們而言有重要利益的東西-例如安全感、被保護感或是進步的機會。這些人用自己的自由來換取達成上述(實際上或想像出來的)的目標。對別人言聽計從的人...人格特質通常包含卑躬屈膝或討好奉承,也經常處於劣勢,能力不足...唯有把你的服從性思維和行為攤開來審慎思考,你才能夠加以控制並做出改變,...不要怪罪其他人試圖控制你,相反地,你要先了解,是你容許別人對你這麼做的嗎?接著再想出怎麼阻止自己繼續服從。」(註一)國家的進步須要每個人學習、練習及培養「思辨」的能力與習慣,同時很有勇氣指正公部門的錯誤,並運用各種資源強烈要求公部門修正不合時宜或不合理的法令,讓我們的國家更民主、更進步,讓我們自己及後代子孫的權益能夠得到完整週全的保障。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0972-712-101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6.09.11撰擬


註一: 30堂帶來幸福的思辯課,琳達.艾爾德及理察.保羅合著,林佳誼譯,第126-128頁,商周出版。